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19-07-11 18:39 ] 至 [ 2019-07-26 23:55 ] 状态:已结束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建议,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1111室;邮编:237000    

    电子邮箱:2474016643@qq.com

    二、提出修改意见的,请提供修改依据并说明理由。

    三、截止时间:2019年7月26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标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四位一体”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理顺管理体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建立“县(区)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实现齐抓共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  【强化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物业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并指导监督其开展工作;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快速调处机制,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或协助报告;

(三)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五)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六)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七)按要求提供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划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理。

第四条  【强化行业监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四)指导、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完善分级培训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开展“双随机”等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强化部门履责】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有监管职责的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小区内的执法工作作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群众的投诉,依法予以查处。对县(区)无执法权限的,市级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委托执法、协助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支持县(区)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解决执法“最后一百米”的问题。

第六条  【社区(村)党建引领】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密切协作的物业管理“四位一体”工作联动机制。社区党组织要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纳入党建网格化管理,对每个小区指派1名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住宅小区党建工作。社区(村)要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加强指导,鼓励吸收党员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倡社区(村)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业主(物业使用人)党员和物业从业党员“亮身份”报到活动,社区(村)党组织要组织辖区内居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党员和从事辖区内物业服务的党员到社区(村)报到登记,认领1至2个志愿服务岗位。报到登记的党员接受所属支部和社区党组织的双重领导,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每年参加不少于2次的志愿服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组织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响应“亮身份”报到活动。

第七条  【居(村)委会协助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监督和考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履责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对不能有效履责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暂时代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并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物业首次交付使用后,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物业买受人意愿,推选三至七名购房业主成立前期物业服务业主监督小组,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监督小组自行解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选聘,企业条件设置不得低于首次选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首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首次合同约定。

第九条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物业项目及负责人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用、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信息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常态公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建立居(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管账户,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一设置物业服务的标识、标志、标牌,自行招用保安员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采取中断或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费、保证金等无依据的费用。

第十条  【加强小区环境秩序整治】物业服务企业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安排部署,承担维护小区环境秩序的第一责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加强小区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县(区)政府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和城市管理需要,结合辖区内物业管理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牵头开展1次小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管、公安、住建(房管)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监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信息化投票表决系统,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表决,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住宅小区不同基础条件,分类实施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实施。对零星不成片老旧住宅区、无物管小区,由各县区统筹开展环境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整治后,通过“政府引导、街乡实施、业主参与、财政补贴”的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组织业主自我管理,费用由业主自筹和政府补贴共同承担,分摊比例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健全业主自治组织】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对照标准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把关,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三年时间内,确保2010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完成业主大会成立全覆盖。

第十四条  【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业主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组织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研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问题,依法做出决策;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安排,组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听取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可以对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考评激励。

第十五条  【促进业主履行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有乱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私拉充电线、毁绿种菜、散养禽畜等破坏小区环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成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应当履行缴费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用一年以上经催交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信息,督促其限期交纳。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带头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