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18-11-30 11:05 ] 至 [ 2018-12-11 11:05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发展步伐,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3〕30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18年12月11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委。提出修改意见的,请提供修改依据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王玉

        电话:0564-3953680

        传真:0564-3925000

        邮箱:1090443126@qq.com

 

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品位,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壮大建筑业规模,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

二、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建造方式、建筑劳务用工机制等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建筑业新模式、新技术和新工艺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基本建成合理有序、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450亿元,年产值30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1~2家,年产值20亿元企业5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10家;力争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2家。

三、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人员职业资格和项目管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

(二)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服务。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整合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建立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住建委、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等)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信息、招标投标过程信息、履约及其变更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互联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现对市场交易主体和投标等信息共享,强化对招标投标行为、评标行为和标后的在线监管。加快实现电子化招投标,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对在本地有工程业绩,且在工程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扬尘治理等方面管理规范的企业择优入库,对于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对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内抽选。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和所有进六安承揽项目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分应用在招投标活动中。(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

四、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四)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企业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重点局、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等)

(五)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民用建筑项目中,试行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

五、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六)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全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EPC、PPP 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大型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形成一批在全省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六安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适应能力强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

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1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备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公管局等)

(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3%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投资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等)       

(八)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市建筑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巩固和拓展外地市场提供协调、宣传、信息咨询等服务。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规定给予补助。对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合同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贷款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贴息。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拓展境外工程项目。定期对在市外尤其是省外承接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积极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合作推介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

(九)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加快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的材料和工艺工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生产施工安全。支持建筑业科研创新,鼓励企业创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处罚结果在网站公布。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

(十一)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处罚结果在网站公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二)建立信用开放市场。落实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研究制定激励奖惩措施,加强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十三)加强履约管理。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推行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对履约情况较差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公管局等)

(十四)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与价款结算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市场计价行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推广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建立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按月度发布建设工程人、材、机等价格信息,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除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等)

(十)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保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纳税主体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银监局、市保监局等)

十六)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工程建设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增信融资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银监局等)

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加快发展一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考核评价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落实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采取合作、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等)

(十八)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为骨干、配合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技术工人的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享受政府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用工信息等互联共享。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监管范围,并采取限制招投标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九)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支持;各级科技部门应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

(二十)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原则,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绿色低碳环保,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尊重建筑设计规律,改革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避免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现象。经过批准,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自2019年起,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全面采用BIM技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等)

九、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监督、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商务、审计、经信、统计、税务、金融、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我市将把建筑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筑业相关协会、学会要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产业联盟和开展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建筑业企业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建筑业协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委等)

(二十三)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