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征求《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18-09-17 16:08 ] 至 [ 2018-09-27 18:00 ] 状态:已结束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征求《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9月27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姜天

联系电话:3925019   传真:3925022

邮箱:lazfcxjwcjk@163.com

附:《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库)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9月17日

 

 

 

 

 

 

 

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

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本办法不包含人防工程。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场(库)的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的销售和备案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应明确地下车位的规划指标,地下停车位(库)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住宅小区可售停车位需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地下停车位(库)办理规划核实后,方可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和销售许可,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条 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签订合同,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先办理首次登记,一般应依托房产一并登记,也可单独进行登记。地下车位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出售、赠与等方式的转让,不得转让给小区以外人员或单位。

第十条 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不予分摊共有共用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确有分摊共有共用面积的,附记分摊内容、面积。

第十一条 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规划比例达不到1:1的小区,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出售。

第十二条 小区全部交付使用(综合查验备案)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出售。

第十三条 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出让起始时间和出让年限与该项目的地上土地出让起始时间和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