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征求《六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18-08-29 16:56 ] 至 [ 2018-09-10 18:00 ] 状态:已结束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六安建设大厦2220室 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 李想(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3925902,联系人:曹晨。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jzcyzxjnb@126.com。

 

 

 

 

六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安徽省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建城函〔2015〕6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提高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确定,市城市规划区布点2家(金安、裕安区各设置1家),且年处理建筑垃圾能力达到300万吨。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采取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二)源头管理,资源利用。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源头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拆除企业、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运输企业一体化协同,形成建筑工程拆除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的闭合管理模式,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建筑垃圾堆放场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不得设置在水源集中地、生态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并根据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和弃土场地。

三、目标任务

2018年底,完成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招标及弃土堆放场地选址;2019年底前基本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及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2020年底前,全市各县区均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及设施建设,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动执法,发挥部门合力,由市城管局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合执法机制,对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违法倾倒、抛洒滴漏、违规消纳等进行严厉查处,重点加强对建筑垃圾源头管控,采取联合信用惩戒形式,对违规企业和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和行政处罚。

2.实行处置核准。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建设工程产生的垃圾处置、运输等行为实施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的企业必须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3.强化运输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进行施工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相关抑尘降尘设施。充分运用数字城管系统和交通运输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控。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经市城管局核准,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查处。

4.推行分类集运处置。将建筑垃圾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装修垃圾和其它类等五类分别投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集运,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

5.加强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管理。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应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安全高效,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管理,堆放场地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扬尘污染。同时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仪并与市环保局扬尘网格化监管平台联网。

6.推进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项目拆除单位投标时应编制处置方案并提供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协议。鼓励和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全装修住宅,从源头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

7.规范装修垃圾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管局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承担清运费用,并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集运。

(二)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

1.实行特许经营。市住建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需要,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资源化利用企业分类、收集及处置特许经营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处置。各县区可参照实行,也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1. 完善处置收费制度。市城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处置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加大政策扶持。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77 号)等文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财政补助、产品、税收减免、土地、信贷、供水、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保障。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可优先申报省、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鼓励工程设计、建设施工以及政府采购时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鼓励支持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和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符合设计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30%;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20%。

4.加强再生产品质量管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工艺规程,建立产品质量追朔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出厂检验,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质量行为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任务分工

(一)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管理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落实建筑工程领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策,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布点并协助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日常指导监督和弃土场地选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开征和监管,牵头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收运体系、终端处置消纳等重点环节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收运建筑垃圾沿途抛洒滴漏、随意乱倒偷倒等行为进行执法。

(三)市规划局:负责筛选和审核弃土堆放场地,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工作。在项目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比例。

(四)市国土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方案,负责对弃土堆放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弃土堆放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地周边水系、空气悬浮物实施定期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整改,协助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六)市发改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给予绿色发展及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

(七)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补助政策的统筹安排;按规定向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监管部门审批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八)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协助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带泥上路、乱倒偷倒等行为;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

(九)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联合市公安、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滴漏污染公路及在公路控制用地范围内乱倒偷倒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和严厉查处。

(十)市重点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推广,以及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推广,以及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

(十二)市公共资源管理局:负责特许经营招标及拆除工程招标事宜。

(十三)市税务局:负责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制定和落实。

(十四)市经信委:负责落实资源再利用及产业扶持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构,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实行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编制完成本地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时推进有关工作。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联合对各县区政府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负责对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对于严重违法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和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组 长:孙 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春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杨精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许明力 市住建委主任

郭 强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周德福 市发改委主任    

汪 斌 市财政局局长

李修俊 市国土局局长

冯先民 市环保局局长

李卫东 市交通局局长

漆学富 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王友年 市经信委主任

倪玉华 市重点局局长

张克定 市水利局局长

惠 群 市税务局局长

丁世民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研究制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许明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郑东同志(市城管局)、胡成仓同志(市住建委)任办公室副主任。